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2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祐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67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祐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祐翔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1年5月3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9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並完成160小時義務勞務,於101年5月30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向指定之義務勞務機構提供義務勞務160小時,經告誡7次仍無效果,顯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受緩刑之宣告者,因執行上述之事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受緩刑之宣告違反前述執行義務勞務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判決已於101年5月30日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僅向指定之義務勞務機構提供36小時之義務勞務,經告誡7次仍無效果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誡函及其送達證書各7紙、觀護人簽呈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拒不提供原判決所定義務勞務之情形,且情節重大,原判決所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2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