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慎廣
- 選任辯護人
- 劉建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簡文修律師
- 被告
- 侯家元
- 選任辯護人
- 簡文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4至第6行關於「侯家元原為中儒林補習班執行班主任,於民國100年7月6日轉至臺中儒林補習班任職」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家元原為台中儒林補習班執行班主任,於民國100年7月6日轉至中儒林補習班任職」、理由欄一
(三)第12行關於「台中儒林補習班」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儒林補習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及理由欄一(三)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上揭說明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