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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1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慎廣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律師
被告
侯家元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4至第6行關於「侯家元原為中儒林補習班執行班主任,於民國100年7月6日轉至臺中儒林補習班任職」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家元原為台中儒林補習班執行班主任,於民國100年7月6日轉至中儒林補習班任職」、理由欄一

(三)第12行關於「台中儒林補習班」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儒林補習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及理由欄一(三)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上揭說明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1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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