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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85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2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101年7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7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揆諸上開說明,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品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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