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1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永聲
- 被告
- 林金好
- 被告
- 陳宥齊(原名陳欣韋)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廖偉成律師(於104年6月16日委任,並於當日庭後解除委任)
- 被告
- 陳柏丞
李侑軒
劉繼堯
姚馨怡
許嘉倫
林昆榮
林鎂婷
王 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刑法法條應補充「第28條」
、「第25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刑法法條未記載「第28條」、「第25條第2項」,為顯然之疏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