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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 829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 829號

                   102年度易字第15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詮晉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應增列「102 年度易字第1519號」;另上訴人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駁回上訴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漏列「102 年度易字第1519號」;另上訴人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亦屬誤寫,且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 82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