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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富森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富森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扣得摻有海洛因之香菸2 支,惟因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扣案之物係供其販賣之用,無從於販賣毒品案件諭知沒收銷燬,而扣案之摻有海洛因之香菸2 支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上開扣押物屬違禁物無訛,故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598 、17607 號,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重訴字第5 號),惟該案扣得之摻有海洛因之香菸2 支,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供被告於該案販賣之用,而無從於該案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重訴字第5 號刑事判決所載明,且被告雖自陳扣案之香菸為其所施用等語,惟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核諸被告之前案紀錄表,亦查無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又前述扣押物,均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可憑(名稱、數量、鑑定機關及鑑定書文號均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保管字號    │查扣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機關及文號│備       註   │
├──┼──────┼──────────┼───────┼───────┤
│    │99年度毒保字│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 支│行政院衛生署草│              │
│ 1  │第000000000 │(驗餘淨重0.6736公克│屯療養院99年10│              │
│    │號          │)                  │月22日草療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鑑定書        │              │
├──┼──────┼──────────┼───────┼───────┤
│    │同上        │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 支│同上          │              │
│ 2  │            │(驗餘淨重0.7336公克│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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