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淑霞
- 即具保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淑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紀淑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後仍未到案,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