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弘儒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弘儒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弘儒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雖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經修正施行,惟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尚與修正後刑法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有間,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張弘儒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1.12.19       │102.01.20       │102.04.04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776號   │毒偵字第1158號  │毒偵字第1042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776│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簡字第352│
│事實審│        │號              │1439號          │號              │
│      ├────┼────────┼────────┼────────┤
│      │判  決  │   102.04.25    │   102.06.10    │   102.06.27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776│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簡字第352│
│判  決│        │號              │1439號          │號              │
│      ├────┼────────┼────────┼────────┤
│      │判    決│   102.05.27    │   102.07.01    │   102.07.15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6360號    │執字第7398號    │執字第819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3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