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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永峰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太平區長龍路2段南國巷20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永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皆應併合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吳永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永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 │ │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 日 期│及案號 ├──┬───┬────┼──┬───┬────┤│號│ │ │ │ │法院│案 號│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1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1年12月7日 │臺中地檢│臺中│102年 │102年6月│臺中│102年 │102年7月││ │毒品 │1年 │ │102年度 │地院│度訴字│18日 │地院│度訴字│8日 ││ │ │ │ │毒偵字第│ │第946 │ │ │第946 │ ││ │ │ │ │760號 │ │號 │ │ │號 │ │├─┼─────┼────┼───────┼────┼──┼───┼────┼──┼───┼────┤│2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2年1月21日 │臺中地檢│臺中│102年 │102年7月│臺中│102年 │102年7月││ │毒品 │10月 │ │102年度 │地院│度訴字│24日 │地院│度訴字│24日 ││ │ │ │ │毒偵字第│ │第1309│ │ │第1309│ ││ │ │ │ │1191號 │ │號 │ │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嘉裕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3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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