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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關於判決確定日期所記載之「100.11.28」,應更正為「102.07.22」。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關於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係屬誤寫,應更正為「102.07.22」。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4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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