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巫明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656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巫明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本件受刑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查上列受刑人巫明龍因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及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附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表:受刑人巫明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公務 │傷害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7.11.20 │97.11.20 │95年9月間至95年 ││ │ │ │10月間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7581號 │偵字第27581號 │偵字第14812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98年度中簡字第 │98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訴緝字第 ││事│ │113號 │113號 │330號 ││ ├────┼────────┼────────┼────────┤│審│判決日期│98.05.27 │98.05.27 │101.12.04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案 號│98年度中簡字第 │98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訴緝字第 ││定│ │113號 │113號 │330號 ││判├────┼────────┼────────┼────────┤│決│判決確定│98.06.29 │98.06.29 │101.12.24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 ││ │字第9501號(編號│字第9501號(編號│執字第656號(編 ││ │1至2號定應執行有│1至2號定應執行有│號3至5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月,易科 │期徒刑4月,易科 │期徒刑7月,在監 ││ │罰金執行完畢) │罰金執行完畢) │服刑中) │└──────┴────────┴────────┴────────┘┌──────┬────────┬────────┬────────┐│編 號│ 4 │ 5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減 │有期徒刑4月,減 │ ││ │為有期徒刑3月 │為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間至95年 │95年9月間至95年 │ ││ │10月間 │10月間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4812號 │偵字第14812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後│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 │101年度訴緝字第 │ ││事│ │330號 │330號 │ ││ ├────┼────────┼────────┼────────┤│審│判決日期│101.12.04 │101.12.04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 │101年度訴緝字第 │ ││定│ │330號 │330號 │ ││判├────┼────────┼────────┼────────┤│決│判決確定│101.12.24 │101.12.24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656號(編 │執字第656號(編 │ ││ │號3至5定應執行有│號3至5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7月,在監 │期徒刑7月,在監 │ ││ │服刑中) │服刑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