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政哲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及5號確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1年度訴字第72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記載為「102年度訴字第724號」。又同附表編號5備註欄內關於「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79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797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及5號,其確定判決案號欄及備註欄內關於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