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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2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政哲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及5號確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1年度訴字第72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記載為「102年度訴字第724號」。又同附表編號5備註欄內關於「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79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797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及5號,其確定判決案號欄及備註欄內關於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2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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