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遠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字第7947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22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陳遠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陳遠成犯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 條第1 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陳遠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至編號6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編號4、編號7 至編號1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 年9 月6 日刑事聲請書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18日 │102年1月18日 │102年1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513號 │字第2513號 │字第2513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384 │102年度訴字第384 │102年度訴字第384 │ │實│ │號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4月18日 │102年4月18日 │102年4月18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13日 │102年5月13日 │102年5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5281號 │字第5281號 │字第5281號 │ │ │(編號1至6、編號10│(編號1至6、編號10│(編號1至6、編號10│ │ │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 │ │2年10月,102執更 │2年10月,102執更 │2年10月,102執更 │ │ │3243,羈押102年1 │3243,羈押102年1 │3243,羈押102年1 │ │ │月20日至102年5月12│月20日至102年5月12│月20日至102年5月12│ │ │日,刑期102年5月13│日,刑期102年5月13│日,刑期102年5月13│ │ │日至104年11月20日 │日至104年11月20日 │日至104年11月20日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19日 │102年1月16日 │102年1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513號 │字第6509、6723號 │字第6509、6723號 │ ├─┬──────┼─────────┼─────────┼─────────┤ │ │法 院│本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102年度易字第1462 │102年度易字第1462 │ │實│ │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4月18日 │102年5月22日 │102年5月22日 │ ├─┼──────┼─────────┼─────────┼─────────┤ │ │法 院│本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102年度易字第1462 │102年度易字第1462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13日 │ 102年6月18日 │102年6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5281號 │字第7697號 │字第7697號 │ │ │(編號1至6、編號10│(編號1至6、編號10│(編號1至6、編號10│ │ │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 │ │2年10月,102執更 │2年10月,102執更 │2年10月,102執更 │ │ │3243,羈押102年1 │3243,羈押102年1 │3243,羈押102年1 │ │ │月20日至102年5月12│月20日至102年5月12│月20日至102年5月12│ │ │日,刑期102年5月13│日,刑期102年5月13│日,刑期102年5月13│ │ │日至104年11月20日 │日至104年11月20日 │日至104年11月20日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2日 │101年12月3日 │101年12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4157、4159號 │字第4157、4159號 │字第4157、4159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65│102年度審易字第765│102年度審易字第765│ │實│ │號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5月23日 │102年5月23日 │102年5月23日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65│102年度審易字第765│102年度審易字第765│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18日 │102年6月18日 │102年6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4928號(編號7 │字第4928號(編號7 │字第4928號(編號7 │ │ │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 │ │年3月,102執助1529│年3月,102執助1529│年3月,102執助1529│ │ │,刑期104年11 月21│,刑期104年11 月21│,刑期104年11 月21│ │ │日至106年2月20 日 │日至106年2月20 日 │日至106年2月20 日 │ │ │) │) │) │ └────────┴─────────┴─────────┴─────────┘ ┌────────┬─────────┬─────────┬─────────┐ │編 號│ 10 │ 11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19日 │102年1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38號 │字第4997號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1390 │ │ │實│ │1074號 │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5月31日 │102年6月11日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1390 │ │ │決│ │1074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5日 │102年7月11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 │字第8772號 │字第7947號 │ │ │ │(編號1至6、編號10│(編號1至6、編號10│ │ │ │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 │ │ │2年10月,102執更 │2年10月,102執更 │ │ │ │3243,羈押102年1 │3243,羈押102年1 │ │ │ │月20日至102年5月12│月20日至102年5月12│ │ │ │日,刑期102年5月13│日,刑期102年5月13│ │ │ │日至104年11月20日 │日至104年11月20日 │ │ │ │) │) │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