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二條 (前) 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一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
51 年台非字第 7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1 年 10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19、1073、1074、10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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