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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尚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247號、102年度執字第116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鄒尚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鄒尚霖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2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鄒尚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宣 告 刑 │ 拘役55日 │ 拘役45日 │├────────┼─────────────┼─────────────┤│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4日上午10時16分許 │102年2月15日上午8時4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 第5352、7420號 │ 第5352、742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2年6月28日 │ 102年6月28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判 決├────┼─────────────┼─────────────┤│ │判 決│ 102年7月29日 │ 102年7月2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 得社會勞動 │ 得社會勞動 │├────────┼─────────────┼─────────────┤│ 備註 │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8484│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8484││ │號(編號1至2部分,已定應執│號(編號1至2部分,已定應執││ │行拘役90日) │行拘役90日) │└────────┴─────────────┴─────────────┘┌────────┬─────────────┬─────────────┬─────────────┐│ 編 號 │ 3 │ 4 │ 5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3月28日凌晨1時50分許│102年3月28日中午12時18分許│102年3月28日晚間6時16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13900號 │ 第13900號 │ 第1390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2年9月9日 │ 102年9月9日 │ 102年9月9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判 決├────┼─────────────┼─────────────┼─────────────┤│ │判 決│ 102年10月2日 │ 102年10月2日 │ 102年10月2日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 得社會勞動 │ 得社會勞動 │ 得社會勞動 │├────────┼─────────────┼─────────────┼─────────────┤│ 備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660│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660│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660││ │號(編號3至5部分,已定應執│號(編號3至5部分,已定應執│號(編號3至5部分,已定應執││ │行拘役80日) │行拘役80日) │行拘役80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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