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偉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偉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 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
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5 、6 等4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3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16日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偉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⒈ │ ⒉ │ ⒊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0月19日下午5 │101 年10月2 日凌晨3 │101 年10月2 日凌晨3 │ │ │時許 │時許 │時許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32│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8 │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8 │ │ │25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5號 │102 年度訴字第313號 │102 年度訴字第3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1月29日 │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5號 │102 年度訴字第313號 │102 年度訴字第31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9日 │102年4月18日 │102年4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執字第2222│署102 年度執字第4914│署102 年度執字第4915│ │ │號 │號 │號 │ │ ├──────────┼──────────┼──────────┤ │ │刑期自102 年3 月8 日│刑期自102 年11月8 日│刑期自103 年9 月8 日│ │ │起至102年11月7日止 │起至103年9月7日止 │起至104 年3 月7 日止│ └────────┴──────────┴──────────┴──────────┘ ┌────────┬──────────┬──────────┬──────────┐ │編 號│ ⒋ │ ⒌ │ ⒍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 年2 月,共│有期徒刑5年3月 │ │ │ │3 罪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1月26日晚上11│101 年11月24日、101 │101年10月31日 │ │ │時許 │年11月25日、101 年11│ │ │ │ │月7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偵字第2599│署101 年度偵字第2599│ │ │556 號 │2 、102 年度偵字第40│2 、102 年度偵字第40│ │ │ │92 、2127 、8052、86│92 、2127 、8052、86│ │ │ │11號 │11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310號│101 年度訴字第3033號│101 年度訴字第3033號│ │實│ │ │、102 年度訴字第309 │、102 年度訴字第309 │ │審│ │ │、962號 │、962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2年8月14日 │102年8月27日 │102年8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310號│101 年度訴字第3033號│101 年度訴字第3033號│ │決│ │ │、102 年度訴字第309 │、102 年度訴字第309 │ │ │ │ │、962號 │、962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9日 │102年9月16日 │102年9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執字第1042│署102 年度執字第1085│署102 年度執字第1085│ │ │1號 │1 號 │1 號 │ │ ├──────────┼──────────┴──────────┤ │ │刑期自104 年3 月8 日│編號5 、6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月,刑期自 │ │ │起至105年2月7日止 │105年2月8日起至111年1月26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