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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孟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孟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孟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孟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4月13日凌晨│102年7月8日23時 ││ (民國) │1時許 │許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649號 │毒偵字第227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豐簡字第 │102年度豐簡字第 ││實│ │405號 │542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年8月1日 │ 102年11月4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豐簡字第 │102年度豐簡字第 ││決│ │405號 │54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8月26日 │ 102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9745號 │執字第14162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3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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