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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江奇峰劉麗瑛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岳方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116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岳方銘犯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另犯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方銘(以下簡稱為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99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0年2月27日復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於100年3月15日犯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開2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3年6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與累犯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而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99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0年2月25日執行完畢乙節,有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復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即於100年2月27日復故意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於100年3月15日故意犯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開2罪且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3年6月確定在案,然均未依前揭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情,亦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附表一:岳方銘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買    家│次│買家使用│被告使用│聯絡時間│約定交易│約定交易地│交易數量與│           分 別 處 刑            │備         註 │
│    │        │數│電話門號│電話門號│        │時間    │點        │價值即所得│                                  │              │
│    │        │  │        │        │        │        │          │          │                                  │              │
├──┼────┼─┼────┼────┼────┼────┼─────┼─────┼─────────────────┼───────┤
│1.  │許明雄  │①│0000-000│0976-   │100 年1 │左列時間│臺中市北屯│價值2,000 │岳方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              │
│偵、│        │  │602     │311478  │月11日1 │後不久  │區旅順路安│元之甲基安│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審均│        │  │        │        │時28分許│        │順旅館503 │非他命。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沒收,如全部或一│              │
│自白│        │  │        │        │至12時14│        │號房內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        │        │分間    │        │          │          │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              │
│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②│同    上│同上    │100 年1 │左列時間│臺中市中區│價值7,500 │岳方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交易後許明雄認│
│    │        │  │        │        │月13日18│後不久  │綠川東、西│元之甲基安│年捌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岳方銘所交付之│
│    │        │  │        │        │時26分許│        │路與民權路│非他命。  │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沒收,如全部│甲基安非他命品│
│    │        │  │        │        │至20時6 │        │口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質不佳,岳方銘│
│    │        │  │        │        │分間    │        │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100 年1 月14│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日17時56分許,│
│    │        │  │        │        │        │        │          │          │。                                │持同價值、重量│
│    │        │  │        │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前往臺中市漢口│
│    │        │  │        │        │        │        │          │          │                                  │路4 段論情汽車│
│    │        │  │        │        │        │        │          │          │                                  │旅館603 號房替│
│    │        │  │        │        │        │        │          │          │                                  │換前交付之甲基│
│    │        │  │        │        │        │        │          │          │                                  │安非他命,而完│
│    │        │  │        │        │        │        │          │          │                                  │成本次交易。  │
├──┼────┼─┼────┼────┼────┼────┼─────┼─────┼─────────────────┼───────┤
│2.  │吳季倫  │①│0000-000│0000-000│100 年3 │左列時間│臺中市北屯│價值3,000 │岳方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              │
│偵、│        │  │989     │982     │月5 日15│後不久  │區興安路與│元之甲基安│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審均│        │  │        │        │時56分許│        │北平路口之│非他命    │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應沒收,如全部或一│              │
│自白│        │  │        │        │至22時52│        │虹星汽車旅│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分間    │        │館內      │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
├──┴────┴─┴────┴────┴────┴────┴─────┼─────┼─────────────────┼───────┤
│                                                                      │總計為價值│                                  │              │
│                                                                      │12,500元之│                                  │              │
│                                                                      │甲基安非他│                                  │              │
│                                                                      │命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