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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秋月丁智慧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正吉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施驊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 1  │原判決之原本│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除附表五編號10外,│
│    │及其正本主文│徒刑拾捌年        │其餘主刑部分應執行│
│    │欄          │                  │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
│ 2  │原判決之原本│並定其應執行之主刑│並就除附表五編號10│
│    │及其正本理由│                  │外之其餘部分,定其│
│    │欄中參、論罪│                  │應執行之主刑      │
│    │科刑理由第八│                  │                  │
│    │點倒數第2至3│                  │                  │
│    │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