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正吉
- 選任辯護人
- 邢建緯律師
施驊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 1 │原判決之原本│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除附表五編號10外,│ │ │及其正本主文│徒刑拾捌年 │其餘主刑部分應執行│ │ │欄 │ │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 │ 2 │原判決之原本│並定其應執行之主刑│並就除附表五編號10│ │ │及其正本理由│ │外之其餘部分,定其│ │ │欄中參、論罪│ │應執行之主刑 │ │ │科刑理由第八│ │ │ │ │點倒數第2至3│ │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