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2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志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101年7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7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揆諸上開說明,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