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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41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3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欣成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94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欣成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三用電錶壹個、壓力剪壹支、螺絲起子壹支、破壞剪壹支、拔釘器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欣成前於民國95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5月2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11月15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友陳薇亘,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寶財大樓」附近停放,再獨自一人攜帶行李袋1個【內有三用電表1個及客觀上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美工刀1支(未扣案)、噴槍1支(未扣案)、壓力剪1支、螺絲起子1支、破壞剪1支、拔釘器1支、鸚鴿剪1支等工具】,自「寶財大樓」逃生們進入地下停車場,先持前開三用電表檢查該停車場內天花板上之電纜線未通電,再持上開噴槍將該電纜線外圍塑膠管燒熔,以上開美工刀將電纜線割開,復持前開壓力剪將電纜線剪下,將電纜線綑成3綑,分3趟逐一搬到「寶財大樓」後巷馬路旁堆放,繼而徒步前往其停車處,駕車至堆放電纜線之地點附近,囑咐陳薇亘共同將電纜線搬運上車,而陳薇亘(業經本院另以102年度簡字第400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明知前開電纜線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與吳欣成下車徒步前往電纜線堆置處,由吳欣成兩手各提1綑,陳薇亘右手提1綑,左手提吳欣成所攜帶前往之行李袋之方式,共同將上開電纜線搬運至車上,返回其等共同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存放。再由吳欣成以新臺幣1萬4400元之價格,將電纜線變賣予至其住處收購之綽號「蔡仔」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旋因「寶財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莊秀蘭發覺電纜線遭竊而報警,為警於101年11月24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清水區新興路與中興街口緝獲吳欣成,並在其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其所有供前開竊盜所用之三用電表1個、壓力剪1支;預備供竊盜所用之螺絲起子1支、破壞剪1支、拔釘器1支,及經警得其同意帶同警方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內扣得其所有用以處分贓物與前開竊盜犯罪無關之鸚鴿剪1支,並起出竊得之贓物電纜線外皮2包(已由莊秀蘭領回)。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欣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莊秀蘭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並有警卷所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刑案照片3張;偵卷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含刑案現場照片24張、現場圖4張、竊嫌進出路徑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憑。

三、扣案之三用電表1個、壓力剪1支,為被告所有供前開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破壞剪1支、拔釘器1支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竊盜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鸚鴿剪1支,係被告竊得上開電纜線後裁剪成小段以利變賣處分贓物所用之物,自與前開竊盜犯罪無關;及被告所有供前開竊盜犯罪所用美工刀、噴槍各1支,既均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1、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4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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