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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5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光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44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紀光政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螺絲起子、手電筒各壹支、口罩壹個、手套壹雙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螺絲起子、手電筒各壹支、口罩壹個、手套壹雙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紀光政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8年2 月1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作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於㈠102 年3 月19日凌晨0 時許,駕駛向不知情友人陳志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借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北區太原路與山西路口,以螺絲起子破壞林宏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窗後,入內竊取KENWOOD 廠牌無線電及TRYWIN廠牌衛星導航機各1 部;得手後,將之置放在後車廂內隨即離去。㈡同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永隆路與永隆八街口,以螺絲起子破壞曾俊升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窗後,入內竊取SANTECH 廠牌無線電及行車紀錄器各1部;得手後,將之置放在後車廂內隨即離去。㈢迨紀光政聯絡友人陳志煌返還上開車輛,於同日凌晨2 時10分許,由陳志煌搭載紀光政返家途中,紀光政藉故在臺中市中區三民路與公園路口下車後,以螺絲起子破壞張哲毅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車窗後,入內竊取NYUAN 廠牌卡拉OK 、HANNSPREE廠牌液晶電視、液晶顯示器、遙控器各1 臺及歌本1 本;得手後,隨即將之置放在後車廂內離去。嗣於同日凌晨2 時30分許,二人行經臺中市中區民權路與中華路口為警攔檢盤查,當場扣得上開竊得物品及紀光政所有,供行竊使用之螺絲起子、手電筒各1 支及口罩1 個、手套1 雙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宏吉、曾俊升、張哲毅於警詢之證述。

(2)贓證物保管收據3件、現場照片27張。

(3)扣案之螺絲起子、手電筒各1支、口罩1個、手套1雙等物。

(4)被告紀光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紀光政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共三罪,願受科刑範圍各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扣案之螺絲起子、手電筒各1 支、口罩1 個、手套壹雙均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7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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