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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102年度易字第2876號

                   102年度易字第29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明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謝明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8、20、21所示之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明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8、21、22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將「謝明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8、21、22所示之罪」,誤寫為「謝明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8、20、21所示之罪」(本件原判決係將被告謝明宗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5、18、19所示詐欺取財罪之主刑、從刑部分宣示於附表三編號18、21、22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主文部分記載為附表三編號18、20、21,顯係誤寫),爰依上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