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102年度易字第2876號
102年度易字第29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明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謝明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8、20、21所示之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明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8、21、22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將「謝明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8、21、22所示之罪」,誤寫為「謝明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8、20、21所示之罪」(本件原判決係將被告謝明宗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5、18、19所示詐欺取財罪之主刑、從刑部分宣示於附表三編號18、21、22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主文部分記載為附表三編號18、20、21,顯係誤寫),爰依上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