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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宋富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734、20758、27621、27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偉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下同)101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黃嘉偉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並於102年3月22日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在案。由於被告受前述有期徒刑之宣告,因刑罰制裁,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本院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可能之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實認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繼續存在,且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2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富美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