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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廖穗蓁戰諭威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9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孟儒

具 保 人 黃如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468 、13488 、208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如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如吟因被告廖孟儒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分別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可參。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有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等在卷可參。嗣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到案,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等情,更因另案遭通緝中,分別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5 年4 月9 日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105 年4 月26日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1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