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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5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國瑞
選任辯護人
劉 喜律師
被告
陳精輝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2 年度偵字第20217 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偵字第21017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部份,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上揭說明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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