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慧
- 被告
- 張志遠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智易字第3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陳述:被告並未違反著作權法,且原告請求金額過高。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次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志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智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