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1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曹家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2 年度執字第3147號
、102 年度執聲字第846 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曹家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因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皆應定應執行刑,是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曹家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98年12月31日 │97年11月某日至98│ │ │ │ │年7月底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67號 │字第6235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101 年度智訴緝字│ │ │ │ │311號 │第2號 │ │ │ ├────┼────────┼────────┼────────┤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5日 │101年10月18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智訴緝字│ │ │ │ │1803號 │第2號 │ │ │判 決├────┼────────┼────────┼────────┤ │ │判 決│101年11月30日 │102年2月2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2 年度│ │ │ │執字第14129號 │執字第314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