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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家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2 年度執字第3147號

、102 年度執聲字第846 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曹家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因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皆應定應執行刑,是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曹家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齡玉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98年12月31日    │97年11月某日至98│                │
│                │                │年7月底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67號     │字第6235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101 年度智訴緝字│                │
│      │        │311號           │第2號           │                │
│      ├────┼────────┼────────┼────────┤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5日    │101年10月18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智訴緝字│                │
│      │        │1803號          │第2號           │                │
│判  決├────┼────────┼────────┼────────┤
│      │判    決│101年11月30日   │102年2月2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2 年度│                │
│                │執字第14129號   │執字第3147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17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