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危民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危民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危民田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危民田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危民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盜 ││ │險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15日 │101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3537號 │字第4293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1年度豐交簡字第 │101年度豐簡字第614號││事│ │709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9月17日 │102年1月10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1年度豐交簡字第 │101年度豐簡字第614號││判│ │709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5日 │102年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11892號(分監101年│第3015號(分監103年1││ │12月21日至102年5月20│月22日至103年5月21日││ │日)(執1) │)(執3,前為102執2 ││ │ │229定刑後一併換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