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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錦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323 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錦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行為時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受刑人郭錦當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修正前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錦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0月5 日    │101 年4 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 年度毒│臺中地檢101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11 號      │偵字第210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18 │101 年度訴字第1960│
│實│            │號                │號                │
│  ├──────┼─────────┼─────────┤
│審│判 決  日 期│101 年4 月25日    │101 年11月14 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18 │101 年度訴字第1960│
│  │            │號                │號                │
│判├──────┼─────────┼─────────┤
│  │判        決│101年5 月22日     │101年12月3 日     │
│決│確 定  日 期│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5965號        │字第323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