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玉靜 女 40 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苑裡鎮○○里○○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 年度執聲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玉靜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佈施行,自102 年1 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許玉靜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許玉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847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許玉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7月*2 │ 有期徒刑3年7月*4 │├────────┼───────────┼───────────┼───────────┤│犯罪日期 │100年11、12月間某日 │(1)101年8月13日 │(1)101年8月15日 ││ │ │(2)101年8月18日 │(2)101年8月16日 ││ │ │ │(3)101年8月28日 ││ │ │ │(4)101年9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 │101 年度偵字第 21044、│101 年度偵字第 21044、│101 年度偵字第 21044、││ │22746號 │22746號 │22746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847號 │101年度訴字第2847號 │101年度訴字第2847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847號 │101年度訴字第2847號 │101年度訴字第284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 │102年3月4日 │102年3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備註 │1.編號1至4業經判決應執│1.編號1至4業經判決應執│1.編號1至4業經判決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9 年4 月│ 行刑有期徒刑9 年4 月│ 行刑有期徒刑9 年4 月││ │2.編號1至4臺灣臺中地方│2.編號1至4臺灣臺中地方│2.編號1至4臺灣臺中地方││ │ 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 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 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 │ 字第3245號已發監執行│ 字第3245號已發監執行│ 字第3245號已發監執行│└────────┴───────────┴───────────┴───────────┘┌────────┬───────────┬───────────┬───────────┐│編號 │ 4 │ 5 │ 6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以下空白)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罪日期 │ 101年9月9日 │ 101年9月19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1 年度偵字第 21044、│101年度偵字第24122號 │ ││ │22746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847號 │102年度訴字第271號 │ ││實├──────┼───────────┼───────────┼───────────┤│審│判決日期 │102年2月7日 │102年5月1日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847號 │102年度訴字第271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 │102年5月20日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備註 │1.編號1至4業經判決應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行刑有期徒刑9 年4 月│102年度執字第6186 號已│ ││ │2.編號1至4臺灣臺中地方│發監執行 │ ││ │ 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 │ ││ │ 字第3245號已發監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