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曹頌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39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如附件所示商標之飾品壹仟陸佰肆拾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948號被告曹頌普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期滿。扣案之仿冒美商迪士尼公司如附件所示商標之飾品1641個(詳100年度偵字第23948號卷第10頁,100年度保管字第6034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復按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948號被告曹頌普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因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檢察官於100年11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0年12月13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37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1年12月12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0年度偵字第23948號偵查卷宗、100年度緩字第530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之飾品1641個(100年度保字第6034號),係屬仿冒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且為被告供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分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扣案飾品照片5張等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