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關於判決確定日期所記載之「100.11.28」,應更正為「102.07.22」。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關於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係屬誤寫,應更正為「102.07.22」。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