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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0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偉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偉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 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

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5 、6 等4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3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16日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偉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⒈         │         ⒉         │         ⒊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0月19日下午5 │101 年10月2 日凌晨3 │101 年10月2 日凌晨3 │
│                │時許                │時許                │時許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32│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8 │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8 │
│                │25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5號  │102 年度訴字第313號 │102 年度訴字第3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1月29日        │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5號  │102 年度訴字第313號 │102 年度訴字第31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9日        │102年4月18日        │102年4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執字第2222│署102 年度執字第4914│署102 年度執字第4915│
│                │號                  │號                  │號                  │
│                ├──────────┼──────────┼──────────┤
│                │刑期自102 年3 月8 日│刑期自102 年11月8 日│刑期自103 年9 月8 日│
│                │起至102年11月7日止  │起至103年9月7日止   │起至104 年3 月7 日止│
└────────┴──────────┴──────────┴──────────┘
┌────────┬──────────┬──────────┬──────────┐
│編            號│         ⒋         │         ⒌         │         ⒍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 年2 月,共│有期徒刑5年3月      │
│                │                    │3 罪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1月26日晚上11│101 年11月24日、101 │101年10月31日       │
│                │時許                │年11月25日、101 年11│                    │
│                │                    │月7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偵字第2599│署101 年度偵字第2599│
│                │556 號              │2 、102 年度偵字第40│2 、102 年度偵字第40│
│                │                    │92 、2127 、8052、86│92 、2127 、8052、86│
│                │                    │11號                │11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310號│101 年度訴字第3033號│101 年度訴字第3033號│
│實│            │                    │、102 年度訴字第309 │、102 年度訴字第309 │
│審│            │                    │、962號             │、962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2年8月14日        │102年8月27日        │102年8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310號│101 年度訴字第3033號│101 年度訴字第3033號│
│決│            │                    │、102 年度訴字第309 │、102 年度訴字第309 │
│  │            │                    │、962號             │、962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9日         │102年9月16日        │102年9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執字第1042│署102 年度執字第1085│署102 年度執字第1085│
│                │1號                 │1 號                │1 號                │
│                ├──────────┼──────────┴──────────┤
│                │刑期自104 年3 月8 日│編號5 、6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月,刑期自 │
│                │起至105年2月7日止   │105年2月8日起至111年1月26日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0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