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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3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勝璋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勝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勝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 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

本件受刑人李勝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 等2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3 至6 等4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22日聲請合併執行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勝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⒈         │         ⒉         │         ⒊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12月31日       │100年5月10日        │100年11月1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偵字第1309│
│                │209 號              │2610號              │、1310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中簡字第503 │101 年度簡字第7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年2月20日        │101年1月12日        │101年12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中簡字第503 │101 年度簡字第7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2日        │101年3月26日        │102年3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執字第4141│署101 年度執字第3906│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0│
│                │號                  │號                  │號                  │
│                ├──────────┴──────────┼──────────┤
│                │編號1 、2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期自│編號3 至6 定應執行刑│
│                │101 年6月12日起至102 年4 月11日止         │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
│                │                                          │刑期自102 年10月12日│
│                │                                          │起至106 年10月12日止│
└────────┴─────────────────────┴──────────┘
┌────────┬──────────┬──────────┬──────────┐
│編            號│         ⒋         │         ⒌         │         ⒍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12月1日        │100年12月3日        │100年12月3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偵字第1309│署101年度偵字第1309 │署101 年度偵字第1309│
│                │、1310號            │、1310號            │、1310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         │102年3月4日         │102年3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0│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0│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0│
│                │號                  │號                  │號                  │
│                ├──────────┴──────────┴──────────┤
│                │編號3 至6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刑期自102 年10月12日起至│
│                │106 年10月12日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3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