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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閔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閔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閔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閔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16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790號 │毒偵字第1423號 │毒偵字第1423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16│102年度訴字第185│102年度訴字第185││事實審│ │4號 │0號 │0號 ││ ├────┼────────┼────────┼────────┤│ │判 決 │102年8月29日 │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16│102年度訴字第185│102年度訴字第185││判 決│ │4號 │0號 │0號 ││ ├────┼────────┼────────┼────────┤│ │判 決│102年9月23日 │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10584號 │執字第11687號 │執字第11687號 ││ │(編號1至3已定應│(編號1至3已定應│(編號1至3已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8│執行有期徒刑2年8│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 │月) │月) │└────────┴────────┴────────┴────────┘┌────────┬────────┬────────┬────────┐│編 號│ 4 │ │ │├────────┼────────┼────────┼────────┤│罪 名│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5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520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 │ ││事實審│ │4號 │ │ ││ ├────┼────────┼────────┼────────┤│ │判 決 │102年10月14日 │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 │ ││判 決│ │4號 │ │ ││ ├────┼────────┼────────┼────────┤│ │判 決│102年11月11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12855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7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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