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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陳佳煌

具 保 人 孫銘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字第9714號、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銘鴻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陳佳煌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陳佳煌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應受執行之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者,始得據以認定其已逃匿,而依上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倘未向被告為合法傳喚或拘提者,即不得逕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又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72條前段復有明文。是對於到場之應受執行之被告必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經記明筆錄,始能認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陳佳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孫銘鴻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各1 份在卷可按。嗣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209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444 號判決撤銷其中35罪,並駁回其餘上訴部分,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而告確定,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受刑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於101 年10月24日遵期到案執行,並聲請易科罰金,該署檢察官於同日准予受刑人分6 期繳納易科罰金48萬6,000 元,而由受刑人於101 年10月30日繳納8 萬1,000 元後,其餘款項之繳納期限則分別為101 年11月30日、101 年12月28日、102 年1 月30日、102 年2月27日、102 年3 月29日,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各1 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僅繳納第1 期款項後即未再按期繳納,該署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2月13日以傳喚不到為由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陳報受刑人之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受刑人迄未到案執行等情,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二)再查,卷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上,雖有記載第2 期至第6 期之應繳日期及應繳金額,但於「101 年10月24日訊問筆錄」上,並未見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記載檢察官有對到場之受刑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之記載,而僅記載檢察官對受刑人諭知「如檢察官准予分期,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得逕行拘提」等字樣,筆錄上既未見檢察官面告下次應到日、時、處所之記載,即難認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三)準此,本件不能謂應受執行之受刑人已受合法之傳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傳喚不到」為由,核發拘票命警拘提,於法即有未合,難認其拘提合法,自難遽認受刑人確有逃匿之事實,因認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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