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永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陪席法官欄,關於「高增添」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增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之陪席法官為「高增泓」法官,而原判決之原本陪席法官欄亦載「高增泓」,惟原刑事判決之正本陪席法官欄誤繕為「高增添」,故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