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秋明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移送併辦案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575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移送併辦案號為「102年度偵字第12641號」之記載,顯係「102年度偵字第15759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