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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春長郭德進黃司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秋明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移送併辦案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575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移送併辦案號為「102年度偵字第12641號」之記載,顯係「102年度偵字第15759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