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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2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秋月尚安雅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宏賓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榮富律師(於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日解除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楊榮富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榮富律師(於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日解除委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王宏賓之選任辯護人楊榮富律師,業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日具狀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42頁),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楊榮富律師」之記載,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楊榮富律師(於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日解除委任)」,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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