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宏賓
- 選任辯護人
- 蔣志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榮富律師(於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日解除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楊榮富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榮富律師(於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日解除委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王宏賓之選任辯護人楊榮富律師,業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日具狀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42頁),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楊榮富律師」之記載,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楊榮富律師(於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日解除委任)」,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