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來富
- 被告
- 洪清印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高進棖律師
- 被告
- 江來盛
- 被告
- 楊松山
- 被告
- 上二人共同 吳光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本製作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本製作日期」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