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明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14號,民國103年1月20日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2行「第339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39條第1項、第3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2項之論罪法條「第339條第1項」漏未記載同條「第3項」,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