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加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6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業已載明「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然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6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為附件,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