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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許月馨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4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文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729號),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尹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文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文仁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8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5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9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80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7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8月31日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再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759號

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24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44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第1案);因搶奪、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4罪)、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第2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3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4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72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第5案),第2、3、5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31號裁定減刑,且與第1、4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1年11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甫於102年4月5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9月22日下午4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居所,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加水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未幾,在同一地點,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待產生煙霧後再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9月25日下午6時許,因另案經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拘票在楊文仁上開居所拘提到案;經楊文仁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薛淑玲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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