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文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729號),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尹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文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文仁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8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5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9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80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7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8月31日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再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759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7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