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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3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時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時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右家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6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