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0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季桓
- 選任辯護人
- 周黛婕律師
- 被告
- 曾泰維
王可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13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季桓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曾泰維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可芯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犯罪事實
一、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各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先後入境印尼國(前往印尼國時間詳如附表一所載),與湯曜鍾、湯凱丞、陳冠綸、陳永祥、蔡沅哲、邵勝男、廖為濬、王瑞成、許晉維、偕智豪、唐永安、楊楚生、林孟輝、曾健誠、詹德興、鄭元隆、黃坤卿、黃彥瑋、柯清文、蕭雯心、何婉寧、彭敏幼、吳勇宏、陳妍綾、陳尚億(原名陳昭明)、林幸和、魏如永、許圍智(以上均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473號判決確定)、林嘉祈、林雲志、呂盛裕、施光鍵、林仕偉、陳日麟、吳俊霖、林明宗、林銓祐(原名林家賢)、蔡騏鴻、劉進財、陳嵩豐、王巾綸、李志強、紀瓊紅、蕭國瑋、戴家偉、陳柏良、黃智強、吳政潔(以上均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72、320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473號判決確定)、羅時昇(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36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320號判決確定)、湯凱任、楊馥瑋、楊翔淇、徐文明(以上4人現由本院另案通緝中),各於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時間先後入境印尼國【前往印尼國時間、參與期間、角色分工及所在機房均詳如附表一之(一)所載】,加入設於印尼國中部之不詳地點(於民國101年10月底至11月間遷址)、印尼國雅加達市「Perumahan P ermataBuana JL., PuloPanjang 7 Block C15」(下稱C15機房,為第一線成員所在機房)、「Komplek Perumahan JL.,Puri IndahL5」(下稱L5機房,為第二線、第三線成員所在機房)之詐欺集團機房,而各自加入該詐欺集團之日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擔任電腦手、一線假冒有線電視公司客戶服務人員、二線假冒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或三線假冒法院公證處主任等工作(王可芯、吳季桓、曾泰維均擔任一線客服人員,且無證據證明其等對於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少年之情為明知或有所預見),並由許圍智同時擔任C15機房現場負責人;林幸和、林銓祐同時擔任L5機房現場負責人,林幸和並為L5機房股東,負責薪水發放及記帳事宜,共同詐騙大陸地區民眾。
二、渠等之詐欺方式係向印尼國當地不詳電信公司申租網路,並與經營「VOS3000 VOIP運營支撐系統」網路平台之人聯繫,由該平台登入操控,與該詐騙機房網路位址加以介接,並以網路技術更改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大陸地區各公私部門之電話號碼,而非網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用以取信大陸地區民眾。經C15機房之電腦手楊楚生(83年11月間生,於為附表二編號1.至3.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啟動上開網路平台之網路電話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為「有線電視費用欠繳」等內容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之不特定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而依語音指示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C15機房,由第一線詐騙人員冒充為有線電視公司之客戶服務人員,向接聽電話之被害人佯稱其申租有線電視欠費未繳,要求提供個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以供查核,而以此方式騙取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並表示被害人之身分疑似遭人冒用,誆稱要協助被害人向地區公安局報案云云,將該通電話轉接至L5機房由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第二線詐騙人員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局人員受理被害人報案,並稱被害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名下資金需接受國家調查云云,再將電話轉接由L5機房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第三線詐騙人員再佯裝為法院公證處主任,要求被害人繳納保證金,或將名下資金交由國家公證帳戶進行清查云云。若受騙之大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並接受電話指示匯款,即可成功詐得款項。犯罪所得則由魏崇恩、林鉦庭、陳建峰、林永紳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90、1191號及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61號判決確定)等人所組織配合提供人頭帳戶之集團(俗稱車公司),將匯入或存入渠等所掌控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戶之款項層層轉出後,通知在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 (俗稱水公司),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後,扣除與該車手集團協議之抽成金額後,將其餘得手金額,以不詳方式交付予吳季桓等人所屬之詐欺機房成員。第一線詐騙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6%,第二線詐騙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7%,第三線詐騙人員則可分得詐騙金額之8%。其中吳季桓與該時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李夢輝;曾泰維與該時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桑慶生、盛奕振;王可芯與該時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陶愛華,致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匯款帳號帳戶內。
三、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以國際合作模式與印尼警方交換犯罪情資,由印尼國警方於101年12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相當於印尼國雅加達時間上午10時30分許),至上開C15機房及L5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查獲湯凱丞、陳冠綸、蔡沅哲、王可芯、邵勝男、廖為濬、王瑞成、許晉維、偕智豪、唐永安、楊楚生、詹德興、黃坤卿、黃彥瑋、吳季桓、蕭雯心、彭敏幼、吳勇宏、陳尚億、林幸和、魏如永、許圍智、呂盛裕、林銓祐、楊曜鍾、蕭金揮、湯凱任、陳永祥、鄭斐鴻、曾泰維、盧正中、林孟輝、曾健誠、鄭元隆、吳旻擇、柯清文、何婉寧、羅時昇、陳妍綾、蔡騏鴻、王人鋒、林明宗、楊振鋒、陳嵩豐、林雲志、陳日麟、朱明賢、伍佑釋、王士豪、施光鍵、林仕偉、林嘉祈、劉進財、鄭仁睿、吳育德、郭勝佳、鐘弘智、李冠樺、吳俊霖等59人,並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審判權方面: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著有71年臺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94號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所屬詐欺集團,自設於印尼國之詐欺機房撥打詐騙電話,由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再轉接至電話落地端之被害人,犯罪地有在大陸地區,核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我國法院對於本案自有審判權,本院亦應有管轄權,本案並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本案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之被告吳季桓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曾泰維、王可芯於本案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其等分別參與本案電信詐欺集團,擔任一線之角色,以電話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得手等情均坦認不諱,並經共犯湯凱任、羅時昇於本院另案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詐欺案件之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共犯楊曜鍾、林明宗、蔡騏鴻、陳嵩豐、偕智豪、林雲志、曾健誠、詹德興、陳日麟、鄭元隆、柯清文、施光鍵、林仕偉、何婉寧、林嘉祈、劉進財、吳俊霖、陳妍綾、吳政潔、李志強、紀瓊紅、陳柏良、王巾綸於本院另案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詐欺案件之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共犯湯凱丞、陳冠綸、蔡沅哲、陳永祥、邵勝男、廖為濬、王瑞成、許晉維、唐永安、楊楚生、林孟輝、黃坤卿、黃彥瑋、蕭雯心、彭敏幼、吳勇宏、陳尚億、林幸和、魏如永、許圍智、林銓祐、呂盛裕於本院另案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詐欺案件之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案件審理時供述;共犯戴家偉於本院另案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詐欺案件之偵訊時供述;共犯楊馥瑋、楊翔淇、林永紳、蘇廣榮於於本院另案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詐欺案件之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共犯魏崇恩於警詢時供述渠等彼此間參與、分工情形等情明確。
(二)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李夢輝、桑慶生、盛奕振、陶愛華,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盡皆居住大陸地區,分別因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群發之簡訊而回撥電話,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電話中所述,分別依電話中之指示,前往銀行臨櫃匯款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匯出款項旋遭層層轉帳後提領一空之事實,分別據證人即被害人李夢輝、桑慶生、盛奕振、陶愛華在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陳述綦詳,且為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所不爭執,並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志聯)帳戶之資金流向表在卷可參。
(三)此外,本案復有下述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1.C15機房外觀照片2張、教戰手冊注意事項及應答注意事項翻拍照片各1張、一線詐騙被害人紀錄翻拍照片5張、手寫之天威視訊公司基本資料翻拍照片2張、大陸身分證說明、詐騙注意事項、提醒撥打大陸電話方式之手寫資料翻拍照片各1張、書寫「龍崗區橫崗鎮四聯路隆盛花園A區1號702」地址 (向被害人詐稱遭盜辦有線電視地址)之白板照片1張、書寫「盜辦地:上海市松江區文誠路珠江新城D區3號樓103室」及「松江公安局報案」之手寫資料翻拍照片1張、值日生輪值表、教戰手冊、網路查詢被害人身分證資料畫面、電子機票訂位紀錄、記帳紀錄、詐騙次數統計紀錄、冒用武漢廣電公司之教戰手冊等翻拍照片各1張、路由器等詐騙工具照片1張、個人詐騙工作位置照片17張、一線轉二線紀錄表翻拍照片1張、假冒龍崗區公安基本資料備忘白板照片1張、C15詐欺機房一、二、三樓手繪平面圖3張。
2.L5機房現場照片4張、查扣之對講機、電話、電腦、網路分享器等詐騙工具照片6張、假冒龍崗刑警大隊公安詐騙被害人備忘白板照片1張、二樓三線6處個人詐騙工作位置(共犯彭敏幼、陳昭明、魏如永、偕智豪、陳妍綾、吳勇宏之電腦位置現場圖)照片6張、教戰手則翻拍照片1張、詐騙紀錄統計表白板照片1張、L5機房1樓二線、2樓三線現場圖各1張。
3.C15一線機房詐欺劇本、L5二線、三線機房詐欺劇本、C15機房查扣詐騙被害人紀錄翻拍照片1張、L5機房查扣詐騙被害人轉單紀錄翻拍照片1張、檔名「網工」之L5機房電腦音檔譯文1份。
4.一線、二線、三線機房帳務管理紀錄、生活開銷及相關犯嫌借支紀錄、集團開銷紀錄、11月份營業額紀錄各1份、電腦鑑驗報告1份、刑事警察局查獲印尼詐欺機房電腦物證說明1份、電腦資料內檔名「金光899」、「金光閃閃」之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戶資料1份、臺灣銀行帳戶一覽表、群呼帳單充值紀錄各1份。
5.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志聯)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資料1份、轉帳車手魏崇恩之轉讓日報表(含被害人李夢輝、盛奕振、桑慶生、陶愛華之轉帳紀錄)、報車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金流向表各1份、車手王錦郁、楊建達之提領贓款事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印尼警方跟監蒐證照片7張、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
6.被告王可芯之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及護照影本、被告吳季恒、曾泰維、王可芯與附表一之(一)所載共犯湯凱丞等入境印尼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結果各1份。
7.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71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門號0000000000號)、101年度聲監字第19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門號0000000000號)、共犯楊馥偉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共犯王巾綸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共犯蕭國瑋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8.印尼國家警察總署刑事警察局扣押證據移交遞送清單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嵩豐、偕智豪、唐永安)各3份。
9.扣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
(四)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偵辦刑案之公務員、收購取得指定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將詐騙所得款項轉帳打水、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所參與者,係跨國之詐欺取財犯罪集團,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先後於不同時間參與本案詐欺轉帳機房,將詐騙所得款項轉匯至該集團所支配管領之其他人頭帳戶,再由該集團所屬車手成員領出,其等事前雖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其等既與集團中負責接聽電話之電信機房成員、收購人頭帳戶成員等成年共犯,並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分別與附表一之 (一)所示共犯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內,各均係以自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意思,各自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渠等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其等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吳季桓就附表二編號1.所載、被告曾泰維就附表二編號2.、3.所載、被告王可芯就附表二編號4.所載詐欺取財犯行,與附表一之(一)所示共犯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應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負共同詐欺之責任,均論以共同正犯。
(五)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季桓如附表二編號1.所載、被告曾泰維如附表二編號2.、3所載、被告王可芯如附表二編號4.所載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為本案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僅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與附表一之(一)所載共犯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所述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於其等各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被告吳季桓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被告曾泰維就附表二編號2.、3.所為,被告王可芯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我國刑法原則上採「自己責任主義」,除共犯間存有犯意之聯絡外,行為人僅為其自己之行為負責,乃屬當然,故若行為人確實不知其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則其犯罪惡性究竟尚非等同於明知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之人,若此時仍強令行為人負上開法條規定之加重責任,實屬過苛;且欲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行為人明知共同犯罪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就該等情事有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共同犯罪人係兒童或少年,且對於與兒童或少年共同犯罪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查共犯楊楚生於83年11月14日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為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詐欺犯行時,尚未滿18歲,固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惟本案詐欺集團人數眾多,彼此間未必均相熟識,各成員加入時間先後不一,且共犯楊楚生於參與本案行為時已年近18歲,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明知或可得而知共犯楊楚生係未滿18歲之少年,自不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被告吳季桓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曾泰維就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告王可芯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與附表一之(一)所示共犯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曾泰維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詐欺取財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均為年輕力壯之人,本應依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跨國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犯罪動機及目的均不可取;加以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高科技犯罪,詐欺集團係以迂迴之網路介接過程,使被害民眾難以追查確切發話所在,並聯合臺灣地區之人員,以及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之車公司、臺灣地區負責提領贓款之水公司、印尼當地之網路系統商,以集團式、預謀性、計畫性、反覆性、隱密性及專業分工之模式,犯罪分工堪稱細密,組織陣容亦屬龐大,且以佯裝被害人法域內公部門之犯罪偵查為詐騙主要劇本,層昇虛構之案情以詐取財物,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甚且,本案係經由跨國合作管道破案查獲,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人力、花費鉅額公帑,與印尼警方、中國大陸地區公安等機關聯繫取得本案相關之犯罪證據,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復兼衡酌被告3人各自參與犯罪之時間、均為一線詐騙人員,抽取詐欺所得金額6%為報酬,各被害人受損害金額,及被告吳季桓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原在酒店工作,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多元,本案遭查獲後已至專櫃工作,有正當工作,已婚,跟先生同住,會拿錢給婆婆之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65頁背面);被告曾泰維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原在餐飲業半工半讀,月入1萬多元,未婚,與爺爺、奶奶同住,收入繳納學費如有剩餘會交給爺爺之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65頁背面);被告王可芯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從事網拍工作,月入3、4萬元,會幫家裡繳納水電費,本案遭查獲後,與家人同住並幫忙家人擺攤之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65頁背面),及犯罪後均能坦認犯行,尚知悔悟,被告吳季桓、王可芯業已與附表二編號1.、4.所載被害人李夢輝、陶愛華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和解書在卷足參,被告曾泰維則未與附表編號2.、3.所示被害人桑慶生、盛奕振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案被告曾泰維上開所犯2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曾泰維所犯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部分:
1.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另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間接使用者,即難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案於C15、L5機房所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係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所有提供作為從事詐欺犯行或預備所用之物,爰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吳季桓、曾泰維、王可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項下均諭知宣告沒收。
3.另於C15、L5機房所扣得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因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供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或係非與本案有直接關連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姓 名│查獲機房及│本案參與之│入出境時間 │加入詐欺│罪名及宣告刑 │ │ │(綽號)│角色分工 │犯行 │ │集團時間│ │ ├──┼───┼─────┼─────┼────────────┼────┼───────────┤ │ 1. │吳季桓│C15 │附表二編號│①101年7月13日出境至印尼│101年7月│吳季桓共同犯如附表二編│ │ │(姚安)├─────┤1. │ 雅加達。 │13日 │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罪,│ │ │ │一線 │(附表二編 │②101年9月25日入境臺灣。│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號2.至4.部│③101年11月14日出境至印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分業經另案│ 尼雅加達。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 │ │ │ │判決確定)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2. │曾泰維│C15 │附表二編號│101年9月2日出境至印尼雅 │101年9月│㈠曾泰維共同犯如附表二│ │ │(泰) ├─────┤2.、3. │加達。 │2日 │ 編號2.所示之詐欺取財│ │ │ │一線 │(附表二編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號1.、4.部│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分業經另案│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判決確定)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㈡曾泰維共同犯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3.所示之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3. │王可芯│C15 │附表二編 │①101年6月14日出境至印尼│101年6月│王可芯共同犯如附表二編│ │ │ ├─────┤號4. │ 雅加達。 │14日 │號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 │ │ │一線 │ │②101年9月15日入境臺灣。│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③101年9月24日出境至印尼│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雅加達。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 │ │ │ │ │④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雅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加達出境前往杜拜。 │ │ │ │ │ │ │ │⑤101年11月18日由杜拜入 │ │ │ │ │ │ │ │ 境印尼雅加達。 │ │ │ └──┴───┴─────┴─────┴────────────┴────┴───────────┘ 附表一之(一):另案共犯 ┌──┬───┬────┬────┬─────────────────┬────┐ │編號│姓 名│查獲機房│本案參與│入出境時間 │加入詐欺│ │ │(綽號)│及角色分│之犯行 │ │集團時間│ │ │ │工 │ │ │ │ ├──┼───┼────┼────┼─────────────────┼────┤ │ 1. │楊曜鍾│L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大飛)├────┤號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 │25日 │ │ │ │二線 │、3. │③101年12月1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2. │湯凱丞│L5 │附表二編│①101年7月1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7月│ │ │(大雙)├────┤號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 │13日 │ │ │ │二線 │、3. │③101年11月20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3. │陳冠綸│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8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阿綸)├────┤號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 │28日 │ │ │(阿憶)│一線 │、3. │③101年10月30日出境至香港。 │ │ │ │ │ │ │④101年11月17日入境臺灣。 │ │ │ │ │ │ │⑤101年11月20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4. │陳永祥│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9月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阿祥)├────┤號1.、2.│②101年11月9日入境臺灣。 │2日 │ │ │ │一線 │、3. │③101年12月1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5. │蔡沅哲│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7月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7月│ │ │ ├────┤號4. │②101年9月13日入境臺灣。 │7日 │ │ │ │一線 │ │③101年11月1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6. │邵勝男│L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16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阿竹)├────┤號4. │②101年9月15日入境臺灣。 │16日 │ │ │ │二線 │ │③101年9月2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 │ │④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 │ │ │ │ │ │ │ 。 │ │ │ │ │ │ │⑤101年11月18日由杜拜入境印尼。 │ │ ├──┼───┼────┼────┼─────────────────┼────┤ │ 7. │廖為濬│L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8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阿現)├────┤號1.、2.│②101年9月25日入境臺灣。 │28日 │ │ │ │二線 │、3.、4.│③101年11月14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8. │王瑞成│L5 │附表二編│①101年8月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8月│ │ │(阿文)├────┤號1.、2.│②101年9月26日入境臺灣。 │3日 │ │ │ │二線 │、3 │③101年11月2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9. │許晉維│L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14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茶米)├────┤號1.、2.│②101年10月17日入境臺灣。 │14日 │ │ │ │二線 │、3.、4.│③101年11月1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10.│偕智豪│L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16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豪哥)├────┤號4. │②101年9月15日入境臺灣。 │16日 │ │ │(阿智)│二線 │ │③101年9月2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 │ │④101年10月31日由印尼入境杜拜。 │ │ │ │ │ │ │⑤101年11月18日由杜拜入境印尼。 │ │ ├──┼───┼────┼────┼─────────────────┼────┤ │ 11.│唐永安│L5 │附表二編│①101年5月6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5月│ │ │(小唐)├────┤號1.、2.│②101年8月3日入境臺灣。 │6日 │ │ │ │二線 │、3.、4.│③101年8月1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三線 │ │④101年10月5日入境臺灣。 │ │ │ │ │ │ │⑤101年11月1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12.│楊楚生│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8月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8月│ │ │(阿志)├────┤號1.、2.│②101年10月26日入境臺灣。 │7日 │ │ │ │電腦手 │、3.、4.│③101年11月14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13.│林孟輝│C15 │附表二編│101年9月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阿輝)├────┤號1.、2.│ │2日 │ │ │ │一線 │、3.、4.│ │ │ ├──┼───┼────┼────┼─────────────────┼────┤ │ 14.│曾健誠│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阿誠)├────┤號1.、2.│②101年9月4日入境臺灣。 │22日 │ │ │(阿升)│一線 │、3.、4.│③101年9月11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15.│詹德興│C15 │附表二編│101年9月11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阿德)├────┤號1.、2.│ │11日 │ │ │(福)│一線 │、3.、4.│ │ │ ├──┼───┼────┼────┼─────────────────┼────┤ │ 16.│鄭元隆│C15 │附表二編│101年11月1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11 │ │ │(阿隆)├────┤號4. │ │月13日 │ │ │ │一線 │ │ │ │ ├──┼───┼────┼────┼─────────────────┼────┤ │ 17.│黃坤卿│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小寶)├────┤號4. │②101年9月4日入境臺灣。 │22日 │ │ │(阿清)│一線 │ │③101年9月19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18.│黃彥瑋│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8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火鍋)├────┤號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 │28日 │ │ │ │一線 │、3. │③101年11月19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19.│柯清文│C15 │附表二編│101年11月14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11 │ │ │(樂) ├────┤號4. │ │月14日 │ │ │(小柯)│一線 │ │ │ │ ├──┼───┼────┼────┼─────────────────┼────┤ │ 20.│蕭雯心│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 ├────┤號1.、2.│②101年9月6日入境臺灣。 │25日 │ │ │ │一線 │、3.、4.│③101年9月1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 │ │④101年10月17日入境臺灣。 │ │ │ │ │ │ │⑤101年11月1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21.│何婉寧│C15 │附表二編│101年9月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小惡)├────┤號1.、2.│ │7日 │ │ │ │一線 │、3.、4.│ │ │ ├──┼───┼────┼────┼─────────────────┼────┤ │ 22.│彭敏幼│L5 │附表二編│①101年7月1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7月│ │ │(金寶)├────┤號1.、2.│②101年11月22日入境臺灣。 │13日 │ │ │(柚子)│三線 │、3.、4.│③2012年12月1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23.│吳勇宏│L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8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小戰)├────┤號1.、2.│②101年8月24日入境臺灣。 │28日 │ │ │ │二線 │、3.、4.│③101年9月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24.│陳妍綾│L5 │附表二編│101年9月2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 ├────┤號4. │ │25日 │ │ │ │三線 │ │ │ │ ├──┼───┼────┼────┼─────────────────┼────┤ │ 25.│陳尚億│L5 │附表二編│①101年5月29日由日本入境印尼。 │101年5月│ │ │(原名 ├────┤號1.、2.│②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 │29日 │ │ │陳昭明│三線 │、3. │ 。 │ │ │ │) │ │ │③101年11月20日由杜拜入境印尼。 │ │ │ │(阿明)│ │ │ │ │ ├──┼───┼────┼────┼─────────────────┼────┤ │ 26.│林幸和│L5 │附表二編│①101年5月29日由日本入境印尼。 │101年5月│ │ │(大圈)├────┤號1.、2.│②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 │29日 │ │ │(阿和)│三線兼機│、3. │ 。 │ │ │ │ │房股東、│ │③101年11月20日由杜拜入境印尼。 │ │ │ │ │現場負責│ │ │ │ │ │ │人 │ │ │ │ ├──┼───┼────┼────┼─────────────────┼────┤ │ 27.│魏如永│L5 │附表二編│①101年5月7日由日本入境印尼。 │101年5月│ │ │(阿水)├────┤號1.、2.│②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 │7日 │ │ │ │三線 │、3. │ 。 │ │ │ │ │ │ │③101年11月20日由杜拜入境印尼。 │ │ ├──┼───┼────┼────┼─────────────────┼────┤ │ 28.│許圍智│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5月29日由日本入境印尼。 │101年5月│ │ │(阿傑)├────┤號1.、2.│②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 │29日 │ │ │ │現場負責│、3.、4.│ 。 │ │ │ │ │人兼電腦│ │③101年11月18日由杜拜入境印尼。 │ │ │ │ │手 │ │ │ │ ├──┼───┼────┼────┼─────────────────┼────┤ │ 29.│林嘉祈│C15 │附表二編│101年9月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天九)├────┤號1.、2.│ │7日 │ │ │(祈) │一線 │、3.、4.│ │ │ ├──┼───┼────┼────┼─────────────────┼────┤ │ 30.│林雲志│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小高)├────┤號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 │25日 │ │ │ │一線 │、3. │③101年11月2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31.│呂盛裕│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阿盛)├────┤號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 │25日 │ │ │(阿肥)│一線 │、3.、4.│③101年11月14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 │ │ │ │ ├──┼───┼────┼────┼─────────────────┼────┤ │ 32.│施光鍵│C15 │附表二編│101年11月14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11 │ │ │(小鍵)├────┤號4. │ │月14日 │ │ │(劉) │一線 │ │ │ │ ├──┼───┼────┼────┼─────────────────┼────┤ │ 33.│林仕偉│C15 │附表二編│101年11月1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11 │ │ │(偉) ├────┤號4. │ │月15日 │ │ │ │一線 │ │ │ │ ├──┼───┼────┼────┼─────────────────┼────┤ │ 34.│陳日麟│C15 │附表二編│101年9月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鳳梨)├────┤號1.、2.│ │3日 │ │ │ │一線 │、3.、4.│ │ │ ├──┼───┼────┼────┼─────────────────┼────┤ │ 35.│吳俊霖│C1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小轉)├────┤號1.、2.│②101年9月19日入境臺灣。 │22日 │ │ │ │一線 │、3. │③101年11月21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36.│林明宗│L5 │附表二編│①101年8月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8月│ │ │(阿宗)├────┤號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 │3日 │ │ │(阿利)│二線 │、3. │③101年11月2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37.│林銓祐│L5 │附表二編│①101年7月2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7月│ │ │(原名 ├────┤號1.、2.│②101年10月5日入境臺灣。 │27日 │ │ │林佳賢│二線兼現│、3.、4.│③101年11月1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場負責人│ │ │ │ │ │(阿耀)│ │ │ │ │ ├──┼───┼────┼────┼─────────────────┼────┤ │ 38.│蔡騏鴻│L5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阿展)├────┤號1.、2.│②101年9月22日入境臺灣。 │22日 │ │ │ │二線 │、3. │③101年11月2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39.│劉進財│L5 │附表二編│101年5月6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5月│ │ │(仔仔)├────┤號1.、2.│ │6日 │ │ │ │二線 │、3.、4.│ │ │ ├──┼───┼────┼────┼─────────────────┼────┤ │ 40.│陳嵩豐│L5 │附表二編│101年11月1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11 │ │ │(阿豐)├────┤號4. │ │月15日 │ │ │(阿斌)│二線 │ │ │ │ ├──┼───┼────┼────┼─────────────────┼────┤ │ 41.│王巾綸│C15(未在│附表二編│①101年9月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阿綸)│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11月6日入境臺灣。 │3日 │ │ │ │) │、3. │ │ │ │ │ ├────┤ │ │ │ │ │ │一線 │ │ │ │ ├──┼───┼────┼────┼─────────────────┼────┤ │ 42.│李志強│L5 (未在│附表二編│①101年5月14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5月│ │ │(阿強)│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8月8日入境臺灣。 │14日 │ │ │ │) │、3. │③101年9月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 │④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 │ │ │ │ │二線 │ │ │ │ ├──┼───┼────┼────┼─────────────────┼────┤ │ 43.│紀瓊紅│C15(未在│附表二編│①101年5月8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5月│ │ │(大姐)│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8月8日入境臺灣。 │8日 │ │ │(阿母)│) │、3. │③101年9月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 │④101年10月4日入境臺灣。 │ │ │ │ │一線 │ │ │ │ ├──┼───┼────┼────┼─────────────────┼────┤ │ 44.│蕭國瑋│L5(未在 │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2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阿寶)│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9月26日入境臺灣。 │23日 │ │ │ │) │、3. │ │ │ │ │ ├────┤ │ │ │ │ │ │二線 │ │ │ │ ├──┼───┼────┼────┼─────────────────┼────┤ │ 45.│戴家偉│L5(未在 │附表二編│①101年9月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阿佑)│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 │3日 │ │ │ │) │、3. │ │ │ │ │ ├────┤ │ │ │ │ │ │二線 │ │ │ │ ├──┼───┼────┼────┼─────────────────┼────┤ │ 46.│陳柏良│C15(未在│附表二編│①101年6月1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6月│ │ │(小陳)│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9月19日入境臺灣。 │12日 │ │ │ │) │、3. │ │ │ │ │ ├────┤ │ │ │ │ │ │一線 │ │ │ │ ├──┼───┼────┼────┼─────────────────┼────┤ │ 47.│黃智強│L5(未在 │附表二編│①101年9月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玉米)│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 │7日 │ │ │ │) │、3. │ │ │ │ │ ├────┤ │ │ │ │ │ │二線 │ │ │ │ ├──┼───┼────┼────┼─────────────────┼────┤ │ 48.│吳政潔│C15(未在│附表二編│①101年5月5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5月│ │ │(小陳)│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6月18日入境臺灣。 │5日 │ │ │ │) │、3. │③101年7月4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 │ │ │ ├────┤ │④101年9月26日入境臺灣。 │ │ │ │ │一線 │ │ │ │ ├──┼───┼────┼────┼─────────────────┼────┤ │ 49.│羅時昇│C15 │附表二編│101年9月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 ├────┤號1.、2.│ │7日 │ │ │ │一線 │、3.、4.│ │ │ ├──┼───┼────┼────┼─────────────────┼────┤ │ 52.│湯凱任│L5 │附表二編│①101年8月7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8月│ │ │ ├────┤號1.、2.│②101年9月25日入境臺灣。 │7日 │ │ │ │二線 │、3. │ │ │ ├──┼───┼────┼────┼─────────────────┼────┤ │ 53.│楊馥瑋│L5(未在 │附表二編│①101年9月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阿偉)│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 │3日 │ │ │ │) │、3. │ │ │ │ │ ├────┤ │ │ │ │ │ │二線、三│ │ │ │ │ │ │線 │ │ │ │ ├──┼───┼────┼────┼─────────────────┼────┤ │ 54.│楊翔淇│L5(未在 │附表二編│①101年9月2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小麥)│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 │2日 │ │ │ │) │、3. │ │ │ │ │ ├────┤ │ │ │ │ │ │三線 │ │ │ │ ├──┼───┼────┼────┼─────────────────┼────┤ │ 55.│徐文明│L5(未在 │附表二編│①101年9月3日出境至印尼雅加達。 │101年9月│ │ │(老仔)│現場查獲│號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 │3日 │ │ │ │) │、3. │ │ │ │ │ ├────┤ │ │ │ │ │ │二線 │ │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電話 │接獲詐騙電│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匯款金額│轉帳機│車手集│ │號│ │ │話時間 │ │ │(人民幣)│房成員│團成員│ ├─┼───┼────┼─────┼─────┼─────────┼────┼───┼───┤ │1.│李夢輝│00000000│101年9月17│101年9月17│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7,000元 │魏崇恩│王錦郁│ │ │ │ │日10時許 │日11時許 │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 │林永紳│楊建達│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 │ │韋重安│ │ │ │ │ │ │222號(戶名:黃志 │ │ │蘇廣榮│ │ │ │ │ │ │聯)帳戶 │ │ │ │ ├─┼───┼────┼─────┼─────┼─────────┼────┼───┼───┤ │2.│桑慶生│00000000│101年9月19│101年9月19│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11,800元│魏崇恩│王錦郁│ │ │ │ │日9時許 │日9時許 │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 │林永紳│楊建達│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 │ │韋重安│ │ │ │ │ │ │222號(戶名:黃志 │ │ │蘇廣榮│ │ │ │ │ │ │聯)帳戶 │ │ │ │ │ │ │ │ │ ├─────────┼────┤ │ │ │ │ │ │ │ │興業銀行帳號622909│4,200元 │ │ │ │ │ │ │ │ │000000000000號(戶│ │ │ │ │ │ │ │ │ │名:李磊)帳戶 │ │ │ │ ├─┼───┼────┼─────┼─────┼─────────┼────┼───┼───┤ │3.│盛奕振│00000000│101年9月19│101年9月19│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30,000元│魏崇恩│王錦郁│ │ │ │ │日9時許 │日12時26分│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10,000│林永紳│楊建達│ │ │ │ │ │至16時30分│號0000000000000000│元 │ │韋重安│ │ │ │ │ │間 │222號(戶名:黃志 │ │ │蘇廣榮│ │ │ │ │ │ │聯)帳戶 │ │ │ │ │ │ │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16,000元│ │ │ │ │ │ │ │ │963113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5,000元 │ │ │ │ │ │ │ │ │061994號帳戶 │ │ │ │ ├─┼───┼────┼─────┼─────┼─────────┼────┼───┼───┤ │4.│陶愛華│00000000│101年11月 │101年11月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7,600元 │魏崇恩│不詳 │ │ │ │ │19日15時許│19日18時30│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 │林鉦庭│ │ │ │ │ │ │分 │號0000000000000000│ │陳建峰│ │ │ │ │ │ │ │222號(戶名:黃志 │ │ │ │ │ │ │ │ │ │聯)帳戶 │ │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對照本院102年大型保字第105│ │ │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1. │筆記型電腦17臺 │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L5機房)、 │ │ │ │編號12(C15機房) │ ├──┼─────────────────┼────────────────┤ │ 2. │電子產品(Easy Gate Way)1臺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C15機房) │ │ │ │ │ ├──┼─────────────────┼────────────────┤ │ 3. │電子產品(Voip Gate Way)14臺 │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L5機房)、 │ │ │ │編號14(C15機房) │ ├──┼─────────────────┼────────────────┤ │ 4. │電子產品(Gate Way)16臺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L5機房) │ │ │ │ │ ├──┼─────────────────┼────────────────┤ │ 5. │桌上型電話機(Desk Phone Set)76臺│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L5機房)、 │ │ │ │編號15(C15機房) │ ├──┼─────────────────┼────────────────┤ │ 6. │無線電話機(Wireless Phone)27臺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L5機房) │ ├──┼─────────────────┼────────────────┤ │ 7. │手提無線電(Walky Talky)6臺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L5機房) │ ├──┼─────────────────┼────────────────┤ │ 8. │數據交換器4臺 │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L5機房)、 │ │ │ │編號16(C15機房) │ ├──┼─────────────────┼────────────────┤ │ 9. │網路數據機(Cable Modem)1個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L5機房) │ ├──┼─────────────────┼────────────────┤ │10. │無線網路路由器4臺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C15機房) │ │ │ │、編號18(L5機房) │ ├──┼─────────────────┼────────────────┤ │11. │路由板(Router Board)2片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L5機房) │ ├──┼─────────────────┼────────────────┤ │12. │①筆記本8本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 │ │②封面記載「小劉」之筆記本封皮封底│身物件內 │ │ │ 1 張(其內黏貼記載詐騙應答注意事│ │ │ │ 項、「00000000單位多人、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new│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單位、00000000、00000000」等語之│ │ │ │ 便條共4張) │ │ │ │③記載「龍崗區橫崗鎮四聯路隆盛花園│ │ │ │ A區1號702、福田區彩田北路6001號 │ │ │ │ 天威花園2棟(終極人民法院附近) │ │ │ │ 」等語之便條1張 │ │ │ │④貼有「小蝶」標籤之資料夾1個(內 │ │ │ │ 有冒充歌華有線電視網絡公司教戰手│ │ │ │ 冊1份、空白筆記紙1張、詐欺心得筆│ │ │ │ 記1張、冒充武漢廣電有線電視公司 │ │ │ │ 筆記1份) │ │ │ │⑤A4電腦列印之冒充東方有線公司、武│ │ │ │ 漢數字廣電有線公司、哈爾濱有線公│ │ │ │ 司等之教戰手冊5份 │ │ │ │⑥記載有線電視收費標準之筆記1張 │ │ │ │⑦冒充東方有線公司筆記1張 │ │ │ │⑧應答方式筆記2張 │ │ │ │⑨記載「專業、肯定、各個擊破」等語│ │ │ │ 之電話接聽統計結果筆記1張 │ │ │ │⑩記載「KTP」等語之便條1張 │ │ │ │⑪記載「3434、3428、雯」等語之便條│ │ │ │ 1張 │ │ │ │⑫空白標籤貼紙1張 │ │ │ │⑬空白活頁筆記紙1張 │ │ │ │⑭便利貼1本 │ │ │ │⑮記載「自掛、自查、無聲、罵、不查│ │ │ │ 、接了就掛、多人用公司電話」等語│ │ │ │ 」之詐騙結果統計筆記1張 │ │ ├──┼─────────────────┼────────────────┤ │13. │①記載徐美新等被害人姓名、應答方式│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之嫌疑人隨│ │ │ 等之筆記本1本 │身物件內 │ │ │②筆記本封面封底1張(其內黏貼記載 │ │ │ │ 應答注意事項、天威視訊地址、龍崗│ │ │ │ 區橫崗鎮四聯路隆盛花園A區1號702 │ │ │ │ 等之便條共8張) │ │ │ │③冒充歌華有線公司(稱被害人於今年│ │ │ │ 7月5日在大興區申辦有線電視及寬帶│ │ │ │ 逾期4 個月未繳款)、天威視訊公司│ │ │ │ (稱被害人於今年7月5日在龍崗區申│ │ │ │ 辦有線電視及寬帶逾期4 個月未繳款│ │ │ │ )、東方有線公司(稱被害人於今年│ │ │ │ 7月5日在松江區申辦有線電視及寬帶│ │ │ │ 逾期4個月未繳款)、哈爾濱有線公 │ │ │ │ 司、元申廣電公司(稱被害人於7月5│ │ │ │ 日在香坊區申辦有線電視及寬帶逾期│ │ │ │ 4個月未繳款)、公安局勤務中心等 │ │ │ │ 之A4教戰手冊34份 │ │ │ │④手寫之教戰手冊或應答注意筆記19份│ │ │ │⑤記載「不要急報案、慢慢來、不要急│ │ │ │ 著要送單、交代清楚、材料核實」等│ │ │ │ 語之應答注意事項便條1張 │ │ │ │⑥記載「盜辦地:上海市松江區文誠路│ │ │ │ 珠江新城D區3號樓103室」及「松江 │ │ │ │ 公安局報案」等語之便條1張 │ │ │ │⑦記載「天威視訊(總公司)、盜辦地│ │ │ │ :龍崗區橫崗鎮四聯路隆盛花園A區1│ │ │ │ 號702、龍崗公安局」等語之便條1張│ │ │ │⑧記載龍崗公安局刑警大隊資料之筆記│ │ │ │ 7張 │ │ │ │⑨記載深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資料之筆│ │ │ │ 記1張 │ │ │ │⑩記載天威視訊資料之筆記2張、便條2│ │ │ │ 張 │ │ │ │⑪提醒撥打大陸電話方式之筆記1張 │ │ │ │⑫記載「+33+000000000000」等大陸地│ │ │ │ 區電話號碼之便條1張 │ │ │ │⑬空白筆記紙1疊 │ │ │ │⑭記載「00000000、96933」等語之便 │ │ │ │ 條1張 │ │ ├──┼─────────────────┼────────────────┤ │14. │①封面記載「金寶寶、非本人請勿翻來│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 │ │ 看」等語之筆記本1本 │用文件內 │ │ │②貼有「ㄚ肥」標籤之筆記本1 本【其│ │ │ │ 內黏貼記載天威視訊、福田區彩田北│ │ │ │ 路6001號天威花園2棟(終極人民法 │ │ │ │ 院附近)、盜辦、龍崗區橫崗鎮四聯│ │ │ │ 路隆盛花園A區1號702(樓房)等語 │ │ │ │ 之便條1張】 │ │ │ │③封面貼有「IPHONE 5」標籤之筆記本│ │ │ │ 1本 │ │ │ │④冒充大興區人民法院司法公證處、公│ │ │ │ 安局勤務中心並指示將資料傳送至大│ │ │ │ 興或龍崗公安分局等之A4教戰手冊10│ │ │ │ 份 │ │ │ │⑤透明資料袋1個【內含記載「肥」、 │ │ │ │ 「惡」等代號之筆記本1 本、記載陳│ │ │ │ 昭明、魏如永、林家賢、彭敏幼、許│ │ │ │ 晉維、唐永安、吳永宏(應為「吳勇│ │ │ │ 宏」之誤)中文及英文姓名之筆記本│ │ │ │ 1本】 │ │ │ │⑥指導被害人操作電腦轉帳之筆記2張 │ │ │ │⑦手寫之教戰手冊筆記3張 │ │ │ │⑧記載「中部、龍家、新家」等之機房│ │ │ │ 記帳筆記1張 │ │ ├──┼─────────────────┼────────────────┤ │15. │隨身碟10支 │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之陳嵩豐隨身│ │ │ │碟8支、編號28之唐永安隨身碟1支,│ │ │ │及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嫌疑人隨│ │ │ │身物件內之貼有標籤「10-1」之隨身│ │ │ │碟1支 │ ├──┼─────────────────┼────────────────┤ │16. │U盾2支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之陳嵩豐U盾 │ ├──┼─────────────────┼────────────────┤ │17. │績效表(記載「楓:1、祥:2、咘:2、│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1之唐永安績效│ │ │肥:2、易:1、擇:1、鳳:2、高:2 │表 │ │ │、惡:2、升:2、38:2、泰:2、輝:│ │ │ │2、祈:2、劉:1、共26#」等文字)1 │ │ │ │張 │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對照本院102年大型保字第105號│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1. │王可芯(Hsin/Wang Ke)、 │1份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蕭雯心(Hsin/Hsiao Wen)、 │ │物件內 │ │ │許圍智(Chih/Hsu Wei)、 │ │ │ │ │楊曜鍾(Chung/Yang Yao)、 │ │ │ │ │呂盛裕(Yu/Lu Sheng)、 │ │ │ │ │林雲志(Chih/Lin Yun)、 │ │ │ │ │吳季桓(Huan/Wu Chi)、 │ │ │ │ │偕智豪(Hao/Chieh Chih)、 │ │ │ │ │吳勇宏(Hung/Wu Yung)、 │ │ │ │ │邵勝男(Nan/Shao Sheng)、 │ │ │ │ │黃彥瑋(Wei/Huang Yen)、 │ │ │ │ │陳昭明(Ming/Chen Chao)、 │ │ │ │ │廖為濬(Jyun/Liao Wei)、 │ │ │ │ │楊楚生(Sheng/Yang Chu)、 │ │ │ │ │魏如永(Yung/Wei Ju)、 │ │ │ │ │唐永安(An/Tang Yung)、 │ │ │ │ │陳妍綾(Ling/Chen Yen)、 │ │ │ │ │林幸和(Ho/Lin Hsing)、 │ │ │ │ │彭敏幼(You/Peng Min)、 │ │ │ │ │許晉維(Wei/Hsu Chin)、 │ │ │ │ │林佳賢(Hsien/Lin Chia)、 │ │ │ │ │Yu/Chen Kuan(中文姓名不詳)、│ │ │ │ │Chen/Wang Chia(中文姓名不詳)│ │ │ │ │等人,預定101年9月30日自雅加達│ │ │ │ │前往新加坡之JT150號班機;及101│ │ │ │ │年10月3日自新加坡前往雅加達之 │ │ │ │ │JT155號班機之機票訂位紀錄。 │ │ │ ├──┼───────────────┼───┼─────────────────┤ │ 2. │王可芯(HSIN WANG KE)於9月30 │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日自雅加達前往新加坡之JT150號 │ │物件內 │ │ │班機登機證 │ │ │ ├──┼───────────────┼───┼─────────────────┤ │ 3. │①陳冠綸(KUAN LUN CHEN)之阿 │各1份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 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 │物件內 │ │ │ Emirates)簽證資料 │ │ │ │ │②網路訂房紀錄 │ │ │ │ │③101年10月30日由臺北經香港轉 │ │ │ │ │ 機前往杜拜之電子機票旅客行程│ │ │ │ │ 收執聯 │ │ │ │ │④101年10月30日由臺北前往香港 │ │ │ │ │ 之CX511號班機登機證 │ │ │ │ │⑤101年10月30日由香港前往杜拜 │ │ │ │ │ 之CX731號班機登機證 │ │ │ │ │⑥101年11月17日由香港返回臺北 │ │ │ │ │ 之CX564號班機登機證 │ │ │ ├──┼───────────────┼───┼─────────────────┤ │ 4. │王可芯(WANG/KE SIN)、彭敏幼 │各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PENG/MIN YOU)前往杜拜之阿聯│ │物件內 │ │ │酋航空(Emirates)行李領取證(│ │ │ │ │Baggage claim card) │ │ │ ├──┼───────────────┼───┼─────────────────┤ │ 5. │曾泰維(TSENG TAI WAI)、林孟 │各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輝(LIN MENG HUI)於101年9月2 │ │物件內 │ │ │日由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航空CI│ │ │ │ │761號班機登機證 │ │ │ ├──┼───────────────┼───┼─────────────────┤ │ 6. │羅時昇(LO SHIH SHENG)於101年│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9月7日由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航│ │物件內 │ │ │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 │ │ │ ├──┼───────────────┼───┼─────────────────┤ │ 7. │詹德興(CHAN TEH SING)於101年│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9月11日由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 │ │物件內 │ │ │航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 │ │ │ ├──┼───────────────┼───┼─────────────────┤ │ 8. │施光鍵(SHIH KUAN CHIEN)、吳 │各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季桓(WU CHI HUAN)、廖為濬( │ │物件內 │ │ │LIAO WEI JYUN)於101年11月14日│ │ │ │ │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航空CI76│ │ │ │ │1號班機登機證 │ │ │ ├──┼───────────────┼───┼─────────────────┤ │ 9. │施光鍵之11月14日中華航空CI761 │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號班機行李掛牌(BAGGAGE IDENTI│ │物件內 │ │ │FICATION TAG) │ │ │ ├──┼───────────────┼───┼─────────────────┤ │10. │①黃彥瑋(HUANH/YENWEI)之中華│各1份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 航空旅客行程(PASSENGER ITIN│ │物件內 │ │ │ ERARY)列印資料 │ │ │ │ │②黃彥瑋(HUANH/YENWEI)之中華│ │ │ │ │ 航空101年11月19日自臺北前往 │ │ │ │ │ 印尼之CI761號班機登機證 │ │ │ ├──┼───────────────┼───┼─────────────────┤ │11. │鄭斐鴻(CHENG FEI HUNG)於101 │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年11月20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 │物件內 │ │ │華航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 │ │ │ ├──┼───────────────┼───┼─────────────────┤ │12. │鐘弘智(CHUNG/HUNG CHIN)於101│各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年11月22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 │物件內 │ │ │華航空CI761號班機電子機票、登 │ │ │ │ │機證、行李掛牌(BAGGAGE IDENTI│ │ │ │ │FICATION TAG) │ │ │ ├──┼───────────────┼───┼─────────────────┤ │13. │李冠樺(LEE/KUAN HUA)於101年1│各1份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1月22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 │ │物件內 │ │ │航空CI761號班機電子機票、行李 │ │ │ │ │掛牌(BAGGAGE IDENTIFICATION T│ │ │ │ │AG) │ │ │ ├──┼───────────────┼───┼─────────────────┤ │14. │陳永祥(CHEN YUNGH SIANG)於10│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1年12月1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 │物件內 │ │ │華航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 │ │ │ ├──┼───────────────┼───┼─────────────────┤ │15. │記載「戶名:陳冠綸、帳號0152-9│1 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00-000000、玉山銀行(台南分行 │ │物件內 │ │ │)」等語之便條 │ │ │ ├──┼───────────────┼───┼─────────────────┤ │16. │門號不詳之遠傳3G易付卡SIM卡、 │各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臺灣大哥大3G門號SIM卡、亞太電 │ │物件內 │ │ │信門號SIM卡 │ │ │ ├──┼───────────────┼───┼─────────────────┤ │17. │書寫「大支不斷、小支連開、大小│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通吃、滿載而歸、鳳梨&小劉」等│ │物件內 │ │ │語之字條 │ │ │ ├──┼───────────────┼───┼─────────────────┤ │18. │非本案被害人之手寫詐騙紀錄 │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 │ │物件內 │ ├──┼───────────────┼───┼─────────────────┤ │19. │非本案被害人之手寫詐騙紀錄 │47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之供詐騙使用│ │ │ │ │文件內 │ ├──┼───────────────┼───┼─────────────────┤ │20. │①記載代號「福」、「胡軍」、「│共2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用│ │ │ 金寶10:05」之非本案被害人手│ │文件內 │ │ │ 寫詐騙紀錄 │ │ │ │ │②記載代號「鳳梨」、「楊泰」之│ │ │ │ │ 非本案被害人手寫詐騙紀錄 │ │ │ ├──┼───────────────┼───┼─────────────────┤ │21. │非本案被害人之手寫詐騙紀錄 │3張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之陳嵩豐轉單、│ │ │ │ │編號29之唐永安被害人轉單、編號30之│ │ │ │ │唐永安被害人資料。 │ ├──┼───────────────┼───┼─────────────────┤ │22. │11月21日、11月22日、11月23日之│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之供詐騙使用│ │ │手寫開支紀錄 │ │文件內 │ ├──┼───────────────┼───┼─────────────────┤ │23. │記載簽證、過濾器、抽水馬達等之│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之供詐騙使用│ │ │手寫記帳紀錄 │ │文件內 │ ├──┼───────────────┼───┼─────────────────┤ │24. │記載「人都當浩子在洗?很愛說人│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用│ │ │家的背後話!我好欺負?以為自己│ │文件內 │ │ │都對?……」等語之筆記 │ │ │ ├──┼───────────────┼───┼─────────────────┤ │25. │白色NOKIA廠牌行動電話 │1支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 │ ├──┼───────────────┼───┼─────────────────┤ │26. │桃紅色NOKIA廠牌行動電話 │1支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 │ ├──┼───────────────┼───┼─────────────────┤ │27. │魏如永之無刑事犯罪證明登記證件│1張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之偕智豪卡片 │ │ │(Certificate of Police Regist│ │ │ │ │ration) │ │ │ ├──┼───────────────┼───┼─────────────────┤ │28.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4支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27、33、35 │ ├──┼───────────────┼───┼─────────────────┤ │29. │充電器 │1個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2 │ ├──┼───────────────┼───┼─────────────────┤ │30. │桃紅色SAMSUNG行動電話 │1支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 │ ├──┼───────────────┼───┼─────────────────┤ │31. │電子產品(SUCD充電器) │1個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6 │ ├──┼───────────────┼───┼─────────────────┤ │32. │陳昭明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1本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7 │ ├──┼───────────────┼───┼─────────────────┤ │33. │鐘弘智、林仕偉、王可芯、黃坤卿│共16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8 │ │ │、陳日麟、吳育德、曾泰維、林雲│ │ │ │ │志、鄭斐鴻、詹德興、吳俊霖、曾│ │ │ │ │健誠、林嘉祈、吳旻擇之中華民國│ │ │ │ │國民身分證各1張、羅時昇之中華 │ │ │ │ │民國國民身分證2張 │ │ │ ├──┼───────────────┼───┼─────────────────┤ │34. │陳日麟、吳旻擇、林雲志、鐘弘智│共7張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9 │ │ │、李冠樺、林嘉祈、曾昱智之全民│ │ │ │ │健康保險卡 │ │ │ ├──┼───────────────┼───┼─────────────────┤ │35. │林雲志、鄭仁睿、鄭斐鴻、曾泰維│共4張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0 │ │ │之中華民國汽車駕駛駕照 │ │ │ ├──┼───────────────┼───┼─────────────────┤ │36. │皮夾(內有記載「0000000-000000│1個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 │ │ │7鐘弘智700郵局」之紙條、鐘弘智│ │ │ │ │之中華民國汽車駕駛駕照、發票、│ │ │ │ │護身符等物) │ │ │ ├──┼───────────────┼───┼─────────────────┤ │37. │林孟輝之富丞旅遊護照夾(內含林│1個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用│ │ │孟輝之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離營證件│ │文件內 │ │ │遺失證明書、大頭照、印尼簽證資│ │ │ │ │料等) │ │ │ ├──┼───────────────┼───┼─────────────────┤ │38. │曾泰維之富丞旅遊護照夾(內含曾│1個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用│ │ │泰維之印尼簽證資料、大頭照、免│ │文件內 │ │ │稅店購物收據等) │ │ │ ├──┼───────────────┼───┼─────────────────┤ │39. │2012年5月22日之東京迪士尼樂園 │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門票 │ │物件內 │ ├──┼───────────────┼───┼─────────────────┤ │40. │大頭照照片 │5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 │ │物件內 │ ├──┼───────────────┼───┼─────────────────┤ │41. │VISA金融卡 │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 │ │物件內 │ ├──┼───────────────┼───┼─────────────────┤ │42. │施光鍵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行繳│2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納款項收據 │ │物件內 │ ├──┼───────────────┼───┼─────────────────┤ │43.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商店收據│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 │ │物件內 │ ├──┼───────────────┼───┼─────────────────┤ │44. │印尼簽證費收據(VISA ON ARRIVA│1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L RECEIPT US 25 DOLLARS) │ │物件內 │ ├──┼───────────────┼───┼─────────────────┤ │45. │八字算命資料 │2張 │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 │ │ │ │物件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