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3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時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時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