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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悌愷段奇琬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0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蔡佩樺
被告
蔡奕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0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佩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蔡佩樺因被告蔡奕凱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業因另案通緝,且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等情,分別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卷2 第179 頁反面、第180 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0至11、38、54、69、102 頁)。再者,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此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4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