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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文廣郭德進許芳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2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儀成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30日103 年度簡字第451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1993 、12248 、12453 、13322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證據部分除加列「被告張儀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之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證據及理由部分另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曾辯稱:民國102 年2 月22日15、16時竊取腳踏車那次伊否認犯行,其餘3 次竊盜犯行伊均承認,那時從頭到尾都沒有拍到伊騎腳踏車云云。惟被告於103 年2 月22日15、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前,竊取告訴人施幸宜所有之腳踏車1 輛之事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問:經警方出示監視器翻拍畫面,於103 年02月22日16時34分許一名男子〈特徵:穿著外套、深色長褲、頭髮長、抽香菸〉,涉嫌竊取被害人停放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旁天橋下之自行車,該名男子是否為你本人? )是我本人無誤。」、「(問:你係如何行竊,請詳述?)我當天剛好步行要去一中街商圈逛街,詳細時間忘記了,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墊腳石書店旁的天橋下,看到該部自行車,於是我上前拉了它的密碼鎖,沒想到一拉就開了,所以就把車子騎走,整過程就係如此。」、「(問:你為何要竊取該部自行車?)因為我缺乏交通工具所以我才會竊取該部自行車。」等語明確(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二分局警卷〉第7-8 頁),被告復於原審審理時坦承該次竊盜犯行(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616號卷第25頁背面),核與告訴人施幸宜指述失竊情節相符(見二分局警卷第10-12 頁),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可佐(見二分局警卷第15頁)。是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已坦承本件竊盜犯行,並對行竊方式、動機均交代甚詳,顯見被告前揭所辯殊無足採。而被告於本院提示相關監視器翻拍畫面予其確認後,旋陳稱:該照片伊有印象,是在三民路所為,伊承認本件竊盜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82 號卷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罰之量定,固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惟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關於量刑部分,原審於判決理由詳予載明「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爾以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復考量被害人等人所生損害,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暨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等情;而本件被告所犯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竊盜罪法定刑均為5 年以下,被告復構成累犯,依法均應加重其刑,另編號3 所示竊盜犯行合於自首規定,依法得減輕其刑,則原審衡酌上情,據以判處如原審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2 、4所示量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其量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過重或不當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3 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8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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