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勝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57

號、第4745號、第6111號),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103年

度易字第121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勝龍犯三次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勝龍有多次竊盜前科,於民國99年至102年間,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90日、55日、59日、59日確定。另其亦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最近一次於101年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9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有下列3次竊盜行為(依起訴案號順序):

㈠民國102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客西馬尼教會」旁停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詹○○放置該處之腳踏車1輛,得手後離去,供己代步使用。

㈡102年11月22日上午8時44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施工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以林金田放置於機車旁之鑰匙,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動引擎後竊取之,後棄置於臺中市北屯區四平路與豐樂路口附近之便利商店前,為林金田之女兒於當日上午9時30分許發現後報警處理。

㈢102年11月15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內,趁店員廖翊廷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紅牌蘇格登威士忌1瓶,未經結帳而離去,嗣廖翊廷於當日晚間11時許盤點店內物品時發現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以上詳如附表所示)。嗣經林金田等被害人發覺遭竊陸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並從被告外套口袋內取出未開封之威士忌酒1瓶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及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揭3次竊盜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3年5月27日審判筆錄第4頁),核與被害人詹○○、林金田、廖翊廷、證人陳安筠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見103年度偵字第3357號卷第16頁、103年度偵字第4745號卷第15頁、103年度偵字第6111號卷第16頁),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20張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於民國99年至102年間,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90日、55日、59日、59日確定。另其亦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最近一次於101年間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9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3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其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之物,影響社會治安,本案竊盜罪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所竊價值雖不一,但被告為累犯,素行不佳,考量其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案係被害人先後發現失竊,經調閱監視器發現被告涉有重嫌而查獲,因之,被告坦承犯行只是自白,而無自首之適用,附以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之時間│犯罪之地點│被害人│犯罪之方式      │  竊 得  財 物  │
│號│          │          │      │                │(單位:新臺幣)│
├─┼─────┼─────┼───┼────────┼────────┤
│ 1│民國102年 │臺中市潭子│詹○○│趁無人注意之際,│腳踏車1輛(價值 │
│  │11月17日上│區大成街  │(民國│徒手竊取詹○○放│4000元)        │
│  │午10時30分│120巷18號 │89年生│置該處之腳踏車1 │                │
│  │許        │「客西馬尼│,年籍│輛,得手後離去,│                │
│  │          │教會」旁停│詳卷)│供己代步使用。  │                │
│  │          │車場      │      │                │                │
├─┼─────┼─────┼───┼────────┼────────┤
│ 2│102年11月 │臺中市北屯│林金田│趁無人注意之際,│車牌號碼000-000 │
│  │22日上午8 │區昌平路2 │      │以林金田放置於機│號普通重型機車1 │
│  │時44分    │段154之5號│      │車旁之鑰匙,將車│輛(已歸還林金田│
│  │          │之施工工地│      │牌號碼JQD-203號 │)              │
│  │          │          │      │普通重型機車發動│                │
│  │          │          │      │引擎後竊取之,後│                │
│  │          │          │      │棄置於臺中市北屯│                │
│  │          │          │      │區四平路與豐樂路│                │
│  │          │          │      │口附近之便利商店│                │
│  │          │          │      │前,為林金田之女│                │
│  │          │          │      │兒於當日上午9時 │                │
│  │          │          │      │30分許發現後報警│                │
│  │          │          │      │處理,警方調閱上│                │
│  │          │          │      │址之監視器畫面後│                │
│  │          │          │      │,始悉上情。    │                │
├─┼─────┼─────┼───┼────────┼────────┤
│ 3│102年11月 │臺中市大雅│廖翊廷│趁店員廖翊廷不注│紅牌蘇格登威士忌│
│  │15日晚間9 │區雅潭路4 │      │意之際,徒手竊取│1瓶(價值159元,│
│  │時許      │段81號「統│      │貨架上之紅牌蘇格│已歸還廖翊廷)  │
│  │          │一超商」內│      │登威士忌1瓶,未 │                │
│  │          │          │      │經結帳而離去,嗣│                │
│  │          │          │      │廖翊廷於當日晚間│                │
│  │          │          │      │11時許盤點店內物│                │
│  │          │          │      │品時發現遭竊,調│                │
│  │          │          │      │閱店內監視器畫面│                │
│  │          │          │      │後報警,警方從被│                │
│  │          │          │      │告外套口袋內取出│                │
│  │          │          │      │未開封之威士忌酒│                │
│  │          │          │      │1瓶後,始悉上情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